復旦學子:聯名隻望莫判“死立決”|復旦|林森浩|投毒_ |
復旦學子:聯名請求隻希望莫判林森浩“死立決” 新聞回顧:投毒案受害者父親拒接受求情 177位復旦學子近日在《請求信》上聯合簽名,請求不要對投毒者林森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經媒體報道後,網絡上出現瞭一邊倒的質疑聲。 學生們為什麼要寫下這封《請求信》,聯合簽名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此前是否想過會招來如此多的質疑聲? 7日晚間,參與聯合簽名的復旦學生接受新浪網獨傢專訪,對於網絡上的聲音,他們感到很委屈。 “我們一不為名、二不為利,林森浩應該受到法律懲罰,我們隻是單純希望不要判處‘死立決’。” “復旦大學已經走瞭一位同學瞭,我們不希望再失去一位同學。” 參與起草者:希望不要判林森浩“死立決” 一位在《請求信》上簽名的復旦大學法學院研究生說,“我們不是說不懲罰林森浩,隻是請求不要判‘死刑立即執行’,可以判處其他刑罰。即使是死緩、無期,也是很嚴厲的懲罰。” “我們一不為名、二不為利,林森浩應該受到嚴格的法律懲罰,我們隻是單純希望不要判處‘死立決’。”該校一位知情人士說:“同學們在寫《請求信》前進行瞭多次討論和調研,是研究瞭法律之後才提出這樣的請求的。” 目前,我國《刑法》第232條對故意殺人罪的定義和量刑做出瞭明確的規定:故意殺人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刑的方式又分為“立即執行”和“緩期2年執行(即死緩)”,最重的判罰就是“死立決”。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同學們都認為,林森浩的所作所為必須接受嚴厲的懲罰,但是,在做調研的時候發現,林森浩並不是一個多次殺人的兇殘的人,林森浩對同學、病人都能很好的幫助,對受災難的人也能極盡所能的捐款。 “因此,我們希望能夠對林森浩判處‘死立決’之外的其他懲罰。”這位人士表示。 “我們隻是從案件本身及對法律的理解做出呼籲性訴求,希望能夠減少對死刑的應用。”上述法學院的同學說。 上述知情人士指出:“我們不是說立即廢除死刑,因為中國現在還有很多國傢分裂主義分子,兇殘的多次殺人的暴徒,所以還不能立即廢除死刑,但希望可以從具體的個案開始,漸進式地逐步廢除死刑。” 對於網絡上的聲音,這位法學院的同學說:“就像很多人要求對林森浩立即執行死刑一樣,也是一種符合法律的看法與請求。” 向法院寄請求信後又遞交聲明書 據悉,簽名學生多為該校法學院和醫學院的研究生。 “林森浩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消息一出來,我們學法律的同學私下都有討論,大傢都覺得判重瞭。”一位參與起草《請求信》的法學院研究生說,事發前他並不認識黃洋和林森浩,據他瞭解,簽名的65位法律系的研究生都不認識林森浩。 一名在《請求信》上簽名的其他學院同學稱:“我一直關註這件事情,我覺得對林森浩的判罰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所以我簽名瞭。”這位同學說,他入校時,投毒案已發生。 他說:“黃洋的死已經讓一個傢庭承受瞭重大的災難,如果能判林森浩死緩,至少會給一個傢庭留有希望。”“復旦大學已經走瞭一位同學瞭,我們不希望再失去一位同學。” 據介紹,3月31日,復旦學生將《請求信》寄給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隨後得到法院回復,希望能提供幾份簽名同學的學生證復印件,以證明請求信內容屬實,符合同學們的真實訴求。隨後,21位同學復印瞭學生證並寄給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5月7日,同學們收到上海市高院的回復稱沒有收到學生證復印件,這些同學又重新復印學生證,於8日重新寄出。此外,同學們同時寄出瞭“聲明書”,證明《請求信》的內容屬實,並且希望能夠對大傢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學們不是隻同情林森浩,對黃洋的死亡深感痛心,同學們真的想幫助黃洋傢庭。。”前文所述知情人士表示。 據瞭解,從去年4月事發到10月,在學校及研究生會、學生會、校友會的發動下,很多老師與同學、校友為黃洋父母捐款。在這177位簽名同學中,有一些同學曾經奔波去找一些企業傢,希望能夠為黃洋的傢庭捐款,確有企業傢表示,如果黃洋傢庭需要會捐款,要瞭解情況後再決定捐款。 按照一般法律程序,如果可以輕判,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求,第一是林森浩發自內心的懺悔和道歉;第二是林森浩的傢庭要竭盡所能進行賠償;第三是黃洋父母諒解林森浩。 但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要取得黃洋父母的諒解是很難的,因為第一、第二點很難滿足。” 他表示,同學們做前期調研的時候,一位林森浩的小學同學曾伴隨林父來京,這名小學同學說,林森浩給人的印象是冰冷的,但這是他的性格使然,林森浩從小就是喜怒哀樂不顯於形,人很內向,當初,林母因為心臟病入院,全傢人都流淚哭泣,隻有林森浩一人沒哭,面無表情默默的站在旁邊。 同時,林森浩傢裡很窮,當初考慮賠償的時候,隻能拿出2萬元,現在籌到瞭11萬左右。 “這是不是意味著很窮的人隻能判處‘死立決’,而富有的能夠賠償的人都可以獲得原諒判處‘死緩’嗎?”這位知情人士說。 律師:法院能瞭解一部分人觀點 學生們並不清楚這封聯名信對二審判決能起到多大的作用。一位同學說:“我隻是想表達一下我們作為同學,最單純的願望。” 上海律師嚴義明曾經為同學們提出過一些建議和咨詢意見。 對於林森浩的一審判決結果,嚴義明認為殺人罪是成立的,但他認為一審量刑時法庭未能酌情考慮到其他因素。 嚴義明認為,林森浩一開始隻不過是想在同學之間搞一個惡作劇,但黃洋受到比較重的毒傷之後,林森浩在後面的處理中放任瞭死亡的發生,這在法律上叫做“間接故意”,它與“直接故意致死”的惡性程度有很大差異,但是一審判決中,在主觀故意和間接故意上,沒有在量刑上有所體現。 嚴義明說,一審之所以判林森浩死刑立即執行,有幾個原因:一是判定林森浩直接故意殺人;二是社會輿論在當時是一邊倒的;三是按照一般法律程序,除非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道歉、並且竭盡全力進行賠償、同時得到被害方的原諒,三個條件同時達成,法律會考慮輕判,但是被害人傢屬對於林森浩並沒有諒解。 對於“請求信”能否對二審結果起到影響的問題,嚴義明認為結果並不確定。“通過同學們的這封信,法院能瞭解到一部分人的觀點,至少有一部分人是認為應該判林森浩死緩。從這個角度講,可能會有一定的作用。”嚴義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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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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