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之窘境:350部法規管不住殺戮的獵槍 |
[導讀]當前我國涉及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超過350部,但難以解決保護野生動物問題。現今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其制定目的過於功利,從立法理念、立法原則到立法內容早已落後於現實。 從歸真堂活熊取膽到東方白鸛在遷徙途中被毒害,捕殺、虐待和傷害野生動物的行徑不隻引來社會大眾的指責和憤慨,也讓人們重新審視人與動物的相處之道。 近日,中國環境倫理學研究會、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自然之友和護生學社4傢機構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呼籲“嚴格執法、嚴厲打擊濫捕濫殺野生動物、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立法”。 法規的漏洞讓人鉆瞭空子 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於1988年11月通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對該法的第二十六條進行瞭修改。 這一部沿用至今的上位法,為後來野生動物保護的各項實施條例的制定提供瞭依據。 然而,本應權責清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規被研究者們解讀出瞭許多漏洞。 2002年發生瞭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用硫酸潑熊的事件,按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名錄,被害的棕熊屬於國傢級野生保護動物,但已屬於動物園圈養的熊是否仍被界定為野生動物,而國傢刑法中對野生動物隻明確瞭非法獵捕、殺害的處罰,沒有涉及傷害和虐待。 該案最後脫離瞭野生動物范疇,以毀壞公共財物定罪,這令許多學者意識到野生動物法規的不健全。 西北政法大學是我國第一個成立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的高校,該研究中心的孫江主任指出,當前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保護的野生動物范圍涵攝不周,這主要體現在既有的保護法規定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而對兩棲類這樣的野生物種的管理卻沒有明確界定。 除此之外,國傢法規規定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但哪些野生動物可以馴養繁殖,馴養繁殖的主體是個人、企業還是政府,也都未有明確規定。 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多年,沈陽理工大學生態研究室主任周海翔認為,既有法規的漏洞讓人鉆瞭空子。 最近,周海翔在東北地區的農村市集上看到一些商販公然出售毒鳥藥和捕鳥夾。更令人痛心的是市集上的管理人員對此熟視無睹。 周海翔無奈地說:“國傢保護野生動物法規明確禁止使用毒藥獵捕,卻沒有明確規定制造和銷售毒藥、獵捕工具屬於違法行為。這為許多上遊行業獲利打開瞭方便之門,從而為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提供瞭條件。” “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背後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這是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總則提出的立法目的,但在中國政法大學資源法研究中心的臧雲看來,“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說法,令其疑惑。 翻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裡面對“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闡述非常少。《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在七種情形下可以獵捕國傢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然而,這七種情形的描述在孫江看來是過於泛化,“以第七種為例,所指的其他特殊情況中的‘其他’涵蓋太廣瞭。” 兜底條款的闡述不明,使得在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授予行政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孫江認為,“合理利用”當然可行,這有一定的現實依據和科學性,但“如何利用”則需要逐條列明,否則會成為商業利用的合法性支撐。 專傢們的擔憂並非沒有現實依據。“合理利用”的背後,野生動物利用的商業化問題凸顯。 亞洲動物基金長期關註活熊取膽情況,該機構中國區對外事務總監張小海說,根據我國中藥協會2012年發佈的數據,我國黑熊存欄數已達到1萬多頭,其中約7000頭熊用於取膽,熊膽粉的年產量可以達到2.45萬公斤。 而在巨大的熊膽粉消費份額中,用於藥監部門批準的藥品制劑所使用的數量僅有100多公斤。 張小海認為,商業化導致熊膽已不再是藥,這與該產業宣揚的保護發揚中醫傳統文化相背離。 監管與懲處尚難到位 法律的缺陷給現實執法中帶來的弊端顯而易見。 各地仍有人在繼續捕獵野生動物,通過利益的輸送,將國傢野生保護動物從森林搬到瞭市場和餐館。與此同時,我國每年野生動物被虐待、傷害的數量也不少。 違法的人不少,但能定罪的不多。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執法主體分散,出現權責不明、互相推諉的現象;另一方面也有取證難和界定難的困境。 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林業部門主管陸生野生動物,但動物流通到市場後則由工商部門分管,尚未有明確統一的部門來統領野生動物保護的整體工作。 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一些林業局執法人員表示,對於非法捕殺必須要當場取證抓獲,因此很難執法。執法人員接到舉報趕到現場時,那裡往往已是“人去山空”。而由於市場混亂,許多商傢出售的野物連工商執法人員都難分辨是傢養還是野生。 難以監管的不僅是實體市場,隨著電子消費的盛行,野生動物的販賣也已延伸至網絡中。 一些野生動物保護人士發現,在淘寶網站上搜索“野味”二字,能得到3000多個結果。 虛擬銷售使得監管和執法難度進一步擴大。而即便定罪,在北京世澤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雪莉看來,涉嫌違法人員及處罰成本也不足以對違法行為產生威懾力。 幾位民間環保人士告訴筆者,他們曾與某地林業部門配合抓獲瞭盜取野生鳥蛋的違法分子,但最終處罰的結果卻令他們備感失望。 徐雪莉說:“依據臺灣地區的野生動物保育法,對非法捕獵的罰款金額換算成人民幣約為4萬元~22萬元,而依據大陸現行法規,罰款僅在幾千元之間。” 與此同時,對處罰主體的界定也存在問題,徐雪莉認為,參與盜獵、銷售和購買的每個環節,都應被界定為違法,隻有扼制瞭終端源頭的購買和需求,才能更有效地減少對野生動物的違法捕獵。 350餘部法規如何有效保護野生動物 《中國動物保護法制建設白皮書》指出,當前我國涉及有關野生動物保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超過350部,初步形成瞭包括國際條約、憲法、刑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地方法規等在內的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體系。 從數量上看,我國法律規定已經不少,但為何難以解決保護野生動物的問題? 專傢們認為,我國許多實施條例要根據上位法來制定,上位法是根本問題。而種種跡象表明,上位法中未能詳細闡述的事項直接導致下位條例的制定無法更加精準。 有關專傢呼籲,修正相關法規已刻不容緩。實施23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未有進步性的修正,其制定目的過於功利,從立法理念、立法原則到立法內容早已落後於現實情況。 以當中的法律責任為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現實的情況是,1997年我國頒佈的新刑法,已經廢止瞭這項補充規定,但野生動物保護法沒有及時作出修改。 除法律本身亟須完善修訂之外,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也有待提高。 孫江認為,我國並不缺乏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立法,缺的是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意識的普及,一些地方政府的執法人員不瞭解現行的法律法規,以致對動物的錯誤捕殺現象時有發生。 中國環境倫理學研究會執行會長楊通進提出:全社會要轉變對待野生動物的態度。他說,“十八大明確提出要把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作為生態文明的基本理念,當中的尊重自然值得深思。尊重的前提是平等,尊重自然是要將自然當成擁有內在價值的平等主體來對待。野生動物作為自然界的重要組成部分,更值得我們去尊重。我們不要把野生動物當做人類擁有的資源看待,而要視為獨立的個體去尊重和平等對待,註重野生動物的福利,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 T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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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1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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