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0日星期六

專傢:鎮副書記甘當人質換出教師非法定責任-鎮副書記當人質換教師_

專傢:鎮副書記甘當人質換出教師非法定責任|鎮副書記當人質換教師_

專傢:鎮副書記甘當人質換出教師非法定責任|鎮副書記當人質換教師_


  人民網北京6月10日電 (記者 李婧)今天上午,湖北省潛江市浩口鎮第三小學發生劫持事件,歹徒被當場擊斃。隨後,鎮書記要求做人質換出教師等案件細節被媒體爆料。記者隨後采訪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瞭解到,法律規定,警方在15種情況下可以開槍,一般情況下必須鳴槍示警。此外,法律對公職人員如何面對歹徒也沒有規定,隻有公務員法規定,“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等原則性的規定。

  直接擊斃劫持人質歹徒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介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瞭15種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包括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放火、犯罪分子有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等等。洪教授認為,這個規定並不全面,“沒有包括暴恐事件。”

  洪教授認為,擊斃歹徒的基本程應該包括三個程序,首先口頭警告,其次鳴槍示警,然後朝行為人非要害部位開槍。“這些都是指一般情況下,我個人認為要有例外,比如今天的這個情況。有人質在手的。如果按程序來,肯定對人質的人身有威脅。第二種,危險分子有爆炸物在手。爆炸物可以引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擊斃。但是目前法律對此隻有一個籠統的規定。”

  洪教授建議在法律中列舉出哪些情形可以直接擊斃歹徒,而不能籠統進行表述“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法律還規定“不得使用武器”的情況,第一是,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第二是,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官員甘當人質是個人行為

  媒體報道稱,今天發生小學發生劫持事件後,趕來的鎮副書記要求劫持自己將老師換出。洪道德說,雖然在影視劇中,多次出現警察要求自己當人質,將無辜群眾換出的情節和片段,而法律沒有要求現場的責任人和警察有此法定義務,這是個人行為,“這位書記表現出國傢工作人員對人民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精神。我個人對他表示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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