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深圳擬規定地鐵嚴重延誤最高可罰200萬元-地鐵-延誤_

深圳擬規定地鐵嚴重延誤最高可罰200萬元|地鐵|延誤_

深圳擬規定地鐵嚴重延誤最高可罰200萬元|地鐵|延誤_


  新華網深圳5月17日電(記者周強) “列車延誤8分鐘以上須向主管部門報告”“地鐵大面積滯留最高罰款達200萬元”。日前面向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的《深圳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引發社會關註。

  根據該意見,列車因故延誤5分鐘以上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延誤或者調整的情況及原因;列車因故延誤或者可預見延誤8分鐘以上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運營單位不得暫停或者終止線路運行(包括整條線路或部分路段運行)。確需暫停運行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長時間停運等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

  為瞭保障軌道交通的運營質量,意見還明確,擅自停業、歇業或部分站段未經主管部門批準長時間停運,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車大面積長時間延誤,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萬元—200萬元罰款。

  此外,配備的運營及服務設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安全可靠性及服務質量有重大不良後果的;不及時根據客流需求配備足夠列車,造成供需不匹配後果嚴重等情形均屬於被處罰之列,如逾期未改正還將被收回經營權。

  目前,深圳已擴充到5條地鐵線,總裡程178公裡,日均客流量已經上升至250萬人次以上,同時,三期約170公裡的線路正在組織建設,未來3年至5年內將有更多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投入運營。

  “深圳曾於2004年出臺《深圳市地鐵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但當時運營企業單一、投資來源單一、運營線路單一。”深圳市交委相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深圳地鐵網絡基本成型,地鐵延誤、故障和部分線路運力不足等事件頻發,而現有法規已無法解決這些問題。

  “由於認識不足、國企背景,十年前的立法內容偏重於地鐵設施保護、運營秩序維護,對公眾利益保護薄弱。”深圳市交委表示,此次辦法特別對影響地鐵安全的不當行為、地鐵企業安全失職、服務不到位、管理混亂造成侵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按性質嚴重程度設置瞭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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