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7日星期三

廣東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正對張海進行追逃-張海-減刑假釋案_

廣東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正對張海進行追逃|張海|減刑假釋案_

廣東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正對張海進行追逃|張海|減刑假釋案_


  中新網廣州5月15日電 (索有為 范貞) 原廣東健力寶集團董事長張海立功減刑造假案備受外界關註,記者15日獲悉,目前因張海下落不明,廣東高院正在協調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對其進行追逃。

  如何堵塞“張海減刑造假案”的漏洞,讓減刑假釋在陽光下接受監督?15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聯合頒佈《關於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范此類案件的審理,努力構建全程同步監督體系,讓減刑、假釋從考核、提請、審理到裁定,每一個環節都有一雙“法眼”盯著。

  據廣東省高院副院長王勇介紹,為回應社會關註,推進司法公開,防止司法腐敗,結合本地實際,廣東高院牽頭制定《細則》,共九十條,同時在廣東法院網及廣東省高級法院官方微博上公佈。

  針對社會詬病的減刑、假釋審理過程不公開問題,《細則》細化、完善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內容。明確規定瞭案件從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檢察機關提出檢察意見,人民法院審理作出裁定,到裁定後人民檢察院審查監督,每一環節應當如何操作。包括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在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前在服刑場所公示,人民法院在立案後五日內上網公示,裁判結果上網公示、生效裁定書全部上網等一系列公開程序。並特別規定瞭對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允許公示異議人、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參加案件庭審,以增加案件的對抗性,讓公正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細則》要求法院對減刑、假釋案件要從形式審查回歸為實質審理。規定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罪犯悔改表現、犯罪事實、原判刑罰、犯罪主觀惡性、社會危害後果、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贓、退賠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裁定減刑、假釋。

  《細則》強化瞭檢察監督,從減刑、假釋的提請到審理全程的每一個節點同步予以監督。規定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討論案件時邀請檢察院派員列席會議並逐案發表意見;監獄長辦公會改變評審委員會結果的,應將更改意見抄送檢察院;刑罰執行機關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同時抄送同級檢察機關;檢察院認為案情復雜需要進一步取證核實的,可以要求執行機關補充證據,並建議法院延期審理。

  廣東是在押犯大省,在押犯數量占全國的十二分之一,罪犯服刑成本高。《細則》從廣東實際情況出發,依法擴大假釋適用,對真正悔罪的罪犯進行社區矯正,促進其回歸社會。規定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依法適宜假釋的,應優先適用假釋,對過失罪犯、中止罪犯、脅從罪犯及因防衛過當或避險過當而被判處刑罰等主觀犯罪惡性較輕的罪犯,可依法優先適用假釋。

  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細則》還規定對未成年罪犯,老、病、殘罪犯和犯罪情節輕微的輕刑罪犯,依法規定在減刑、假釋條件上予以適度從寬。對危害國傢安全、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嚴重暴力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恐怖組織犯罪、邪教組織犯罪等犯罪情節惡劣的重刑罪犯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八類主觀惡性大的罪犯,則從嚴掌握減刑、假釋條件。

  為破解司法實踐中財產刑執行難,《細則》將財產刑執行情況作為對服刑人員減刑假釋的條件之一,同時明確瞭不以罪犯繳納罰金數額大小作為考量減刑、假釋條件和減刑幅度的依據,以是否積極履行為衡量標準。對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減刑、假釋。

  華南理工大學教授徐松林認為,《細則》針對廣東實際,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檢察監督進行瞭細化規定,引入瞭上網公示,公示異議人申請出庭、陪審員參與庭審等社會公眾監督方式,打破瞭原有審理模式的封閉性,有利於防止減刑、假釋案件的暗箱操作,對於政法機關在實際操作層面形成相互監督的格局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完)

(原標題:廣東新規規范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張海正被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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