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9日星期二

江西修水計生向警方付費卡超生戶被指單位行賄-社會撫養費-單位行賄_

江西修水計生向警方付費卡超生戶被指單位行賄|社會撫養費|單位行賄_

江西修水計生向警方付費卡超生戶被指單位行賄|社會撫養費|單位行賄_


  江西省修水縣人口計生委為征收社會撫養費,向縣公安局支付費用,讓公安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據稱,該縣鄉鎮計生辦向公安部門劃撥“上戶費”數年達到數百萬元。

  今年以來,山東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戶籍管理部門決定,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落戶,與征收社會撫養費實行“脫鉤”。而修水縣人口計生委卻為瞭征收社會撫養費,向縣公安局支付費用,讓公安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這不僅是開歷史倒車,涉嫌違法,而且還可能涉嫌對單位行賄罪,不可不讓人警惕。

  目前我國並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超生落戶要與罰款等掛鉤。《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然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超生落戶要與罰款等掛鉤,那麼,地方政府就無權將兩者進行掛鉤。

  而且將超生落戶與罰款脫鉤,並非表明超生征收不到社會撫養費,這種征收可以依據法定的程序向超生的傢庭征收,如果逾期不交納的,則由計生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采取落戶與罰款掛鉤這種既侵犯人權又違背法律的做法。

  由計生部門向警方支付費用,以讓警方拒絕給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超生嬰兒上戶口,甚至可能涉嫌對單位行賄罪,需要對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所謂對單位行賄罪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傢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修水縣計生委為瞭達到收取社會撫養費,違反國傢規定,硬要求警方將社會撫養費與上戶口掛鉤並且支付費用,涉嫌對單位行賄罪。

  相關公安部門收取計生委的費用,以卡戶口的形式幫助計生部門收取社會撫養費,涉嫌單位受賄罪,也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從這件事情也可以側面看出,由於社會撫養費由計生部門征收,並且返還的經費與他們征收的費用直接掛鉤,計生部門本身形成瞭一個利益集團,他們才會利用對單位行賄這種手段來征收社會撫養費。因此,為防止計生部門不擇手段收取社會撫養費,應當改革相關的制度,讓收取和經費保障脫鉤,要讓社會撫養費真正取之於民、用之於民,而不是滿足利益集團自身的胃口。楊文浩(江西職員)

(原標題:向警方付費卡超生戶落戶是對單位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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