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星期二

教授談公眾健康等立法協商-由中央統一協調-立法協商_

教授談公眾健康等立法協商:由中央統一協調|立法協商_

教授談公眾健康等立法協商:由中央統一協調|立法協商_


  本報訊(記者汪紅) 立法協商工作應由中共中央統一協調,主題可選擇圍繞食品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公眾生命健康等事項進行。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教授常紀文日前撰文稱,立法協商屬於政治協商。政治協商應當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各無黨派人士的協商。

  協商的體制包括黨派之間的協商和全國政協以及地方政協內部的協商。

  協商主體宜包括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政協參加協商的人士宜以各委員會的專傢代表為主。

  常紀文建議,立法協商的規劃宜由中共中央征求全國人大、國務院和全國政協意見後統一制定。

  在法律的立法協商規劃執行中,由全國人大與全國政協建立協商協作機制;在行政法規的立法協商規劃執行中,由國務院與全國政協建立協商協作機制。隻有這樣,才能實現“誰跟誰協商”的規范化。

  常紀文強調,對於全國政協主持的立法協商會議,宜邀請全國人大參與,從而充分發揮全國人大的力量。同時,應邀請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參與協商議程,這其中有很多人士是各領域的著名專傢,具有出色的專業背景,對於立法工作大有裨益。

  常紀文建議,應當就一些事關民主與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開展立法協商工作,協商的主題可以確定為國傢機關的設置、國傢民主制度的建設、公共安全的保護,特別是圍繞食品衛生、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涉及公眾生命健康的事項。

  建議全國人大、國務院法制辦結合實際立法規劃、立法的難易程度,就一些民主性與專業性較強的立法主題,請求全國政協開展立法協商工作,以得到全國政協的民主機制和專業優勢的支持。

  名詞解釋

  立法協商

  指行使國傢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正式通過法律草案以前,提交全國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政治協商,聽取意見和建議,最終仍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法律的一種制度。

  也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制定行政法規前,將其草案提交全國政協常務委員會及其相關專門委員會進行政治協商,聽取意見和建議,最後仍然由國務院審議出臺行政法規的過程。

  十八大已經向全黨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號召,把立法協商作為政治協商的第一要務,旗幟鮮明地倡導立法協商,循序漸進地推進立法協商,不斷推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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