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星期二

華中農大轉基因材料被竊事件未獲立案-轉基因材料_

華中農大轉基因材料被竊事件未獲立案|轉基因材料_

華中農大轉基因材料被竊事件未獲立案|轉基因材料_


  原標題:華中農大轉基因材料被竊未立案 專傢:侵犯商業秘密舉證難

  人民網北京5月7日電(趙竹青) 近日,農業部就境外非政府組織(綠色和平)成員潛入華中農業大學海南試驗基地偷盜轉基因水稻材料一事下發通知,要求各科研單位“一旦發生轉基因育種材料失竊和遺失事件,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依法對當事人嚴肅處理。”

  然而,究竟如何“依法”?成為擺在華中農業大學面前的難題。

  公安機關未立案 科學傢“不以為然”

  華中農大生命科學技術學院教授嚴建兵向記者透露,事發後華中農大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但至今並未立案,據瞭解原因可能在於公安機關認為被盜物品的價值“不好確定”。

  對此,科研人員有持不同看法。中科院遺傳與發育研究所生物學研究中心高級工程師薑韜認為,由於轉基因是高技術產品,它的項目投入和論證,包括當年項目專傢付出的勞動、以及產品包含的知識產權信息遠遠超過綠色和平所摧毀、偷竊的試驗材料本身的價值。“就這一點來說,這些破壞行為對轉基因研究的知識產權和財產權都是一種侵害。”

  法律專傢:過往國內無類似案例

  記者就相關法律事宜咨詢瞭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副主任宋敏,他表示認同價值難以估量的說法,“或許在公安機關看來,就是幾株普通的水稻苗。”

  據宋敏瞭解,目前在我國還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案件。在實際的司法情形中,被侵權公司一般起訴對方侵犯其“專利權”和“品種權”,並且通常能夠勝訴,其條件為“盜取別人的種子經繁殖後進行銷售,造成不良後果”。比如安徽隆平高科種業有限公司曾在2003年因為侵犯合肥豐樂種業股份有限公司“濟單7號”和“濟533”玉米品種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被判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餘萬元。

  侵犯商業秘密 舉證困難

  農業知識產權包括植物品種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宋敏認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該事件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范疇,可以走民事訴訟途徑。“但舉證往往是很困難的。”要獲取有利證據證明被盜物品確實“價值很高”,需要采取諸如“將成果本身交由第三方機構鑒定”等方式和途徑。

  宋敏表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核心法律,它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做出瞭直接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2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在國外,商業秘密作為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因其巨大的商業價值而被企業高度重視。

  一方面是從事轉基因研究的科學傢聲討維權,另一方面綠和則稱其目的在於調查對方違規種植。有觀點認為,這是“挺轉派”和“反轉派”雙方的又一場博弈。而農業部選擇給相關單位下發通知而非官網發佈的方式也引起坊間不少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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