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7日星期二

佛山被舉報官員獲刑11年 曾自稱經得起檢驗-官員被舉報-官員貪腐_

佛山被舉報官員獲刑11年 曾自稱經得起檢驗|官員被舉報|官員貪腐_

佛山被舉報官員獲刑11年 曾自稱經得起檢驗|官員被舉報|官員貪腐_


  南都訊 記者邵銘 通訊員佛法宣 曾被網絡實名舉報稱作“富豪官員”的陸幟然案,又有進展。日前,佛山中院對原佛山高明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陸幟然被控受賄案做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陸幟然收到判決書後,口頭表示不上訴。

  “接受土地作為賄賂”未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陸幟然在擔任高明西安區委書記、荷城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從中索取及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858000元,港幣18萬元。

  審理階段,檢方列舉瞭陸涉嫌犯罪的6項事實,犯罪金額達人民幣2388354元,港幣18萬元。在判決中法院認定其中5項,對於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黃某洪以土地行賄陸幟然”一項,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該項事實的證據不足,遂采納瞭陸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該項事實未予認定。

  檢方指控,1998年,時任高明市西安區委書記的被告人陸幟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黃某洪取得西安區政府辦公樓工程的承建資格,並在工程完工後幫助其收回工程款。為表示感謝,黃將一塊面積約為3.5畝的土地作價530354元送給陸幟然。

  陸辯稱,其所接受黃的3.5畝土地是以每畝15萬元人民幣向黃購買所得,已經付清全部土地款,不是受賄。其辯護人認為,此項指控證據不足。

  自首情節未被法院認可

  庭審時,黃某洪被傳喚出庭作證,黃當庭提供瞭賬簿、匯款憑證以證實兩人合建房屋的財務情況,另外還提交瞭證實所爭議地塊附近土地價格的裁定書等證據,從而證明其與陸之間就該爭議地形成的是買賣關系。

  對此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陸幟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人陸某聰、黃某洪在偵查階段所做的證言,證實證人黃某洪從未向陸幟然當面表示要將涉案的3.5畝土地送給陸幟然,起訴書關於黃某洪想送地給陸幟然的指控主要是依據證人陸某聰的轉述,而被告人陸幟然及證人黃某洪在庭上均提出涉案土地在雙方之間成立買賣關系是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另外,法院還認為,根據被告人陸幟然在庭上的辯解、證人黃某洪出庭所做的證言及出示的證據,證實被告人陸幟然已於2006年陸、黃兩傢做建房結算時支付給黃某洪30萬元人民幣作為購地款,上述證據能夠互相印證,足以認定陸、黃就該3.5畝土地最初系土地買賣關系而非收送土地關系。

  針對陸幟然的辯護律師提出陸有自首情節,法院認為,案發前市紀委已經掌握被告人陸幟然收受區某等人賄賂的線索,其情形不符合自首。綜合考慮陸幟然在案件部分犯罪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以及歸案後如實供述及退出全部贓款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背景

  6年三次被舉報,曾自稱經得起檢驗

  去年2月底3月初,一則《房叔房嬸算什麼,佛山高明一官員與其老婆兒子名下財產》的網帖火爆多個論壇,且“有圖有真相”指稱陸幟然居住著一棟占地4畝的別墅。

  對此,他在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稱,此前也有人在網上舉報他,紀委部門也調查過他的財產來源,最後都經得起考驗。不過,佛山紀委很快宣佈對其“雙規”。

  這確是他在案發前、六年內,第三次遭到實名舉報。在此後的庭審過程中,佛山檢察院也將相關網帖作為證據提交,但都遭陸幟然及其辯護律師否認,堅持認為2006年之後陸幟然歷經幾次提拔,提拔前都經組織審查,相關舉報都是誣告。

(原標題:被網絡舉報“富豪官員”佛山陸幟然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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